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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使用税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⑴凡在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规定的车船使用税集中征收期限内未办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申报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在四月底前改正,同时属应税车辆的应补缴税款,除按应纳税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并在二千元以内处以其应纳税额两倍的罚款;属免税车辆的,比照应税车辆的计税标准,在二千元以内处以其一倍的罚款。

      ⑵对超过四月底改正期限未改正的,属应税车辆的,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在一万元以下处以其应纳税款四倍的罚款;属免税车辆的,可比照应税车辆的计税标准在一万元以下处以其应纳税款两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其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对新购置的车辆应在领取牌照后三十日期限内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对超过此期限后三十日内改正的,比照以上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对超过申报纳税期限三十日后仍未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的,比照以上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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