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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煤炭工业部、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统配煤矿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3-6-3 文号:国经贸[1993]115号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煤炭工业部、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

    查看正文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税务局、工商银行分行、有关煤炭管理机构,东煤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一九九三年煤炭生产和消费安排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为了支持统配煤矿发展第三产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问题  国家对统配煤矿发展第三产业的启动资金贷款规模暂安排20亿元。项目规模应控制在限额以下。项目和贷款规模将分批下达,每批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由国家经贸委、煤炭部(经中国工商银行会签)联合下达需经有关部门审查的项目,由开户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请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积极给予支持;煤矿和开户银行分别将评估结果反馈给煤炭部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第二步由煤炭部和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评估结果,分别下达项目和贷款计划。贷款规模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二、关于贷款贴息问题  国家准备用3年时间理顺煤炭价格,同时减少对煤矿的财政补贴。 1993年从减亏指标中拿出1.77亿元用于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由煤炭部和东煤公司掌握使用,专款专用,视所属单位的三产贷款项目的效益情况分别实行全贴息或半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超过3年由企业自付。具体贴息办法、结算方式,按原能源部、财政部能源经[1993]53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税收政策问题  统配煤矿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按国家发展第三产业有关税收政策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配套文件执行。对利用国家特批贴息专项贷款兴办的三产企业还贷问题,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6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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