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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3-6-16 文号:[93]财农税字第3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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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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