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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出口退税违章事项的处罚作了如下规定:
(1) 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 除令其限期纠正外,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①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②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爱税帐簿票证的;③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2) 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 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消其出口经营权。
(4)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发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5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 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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