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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通知
    日期:1994-1-17 文号:电经[1994]29号 发文单位:电力工业部

    查看正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电力工业企业实行增值税。为了做好增值税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电力工业部研究制定了《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实施意见》(附件1)和《关于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增值税,有利于避免重复纳税,鼓励企业平等竞争,有利于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积极落实,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增值税改革的要求,各单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增值税的要求,燃料、营业、供应、财务等各部门要共同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增值税改革工作。
      2.加强纳税管理,增强纳税意识。为了保证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各单位应调整岗位,充实人员,配备专人负责纳税管理工作。
      3.认真改革企业内部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核算体系,认真统计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确保纳税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根据增值税价外征收的要求,电力企业应认真研究电费、热费等的计收方式,按规定税率向用户收取增值税。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发票改革和营业收费工作。
      5.切实加强对购入环节的管理。电力企业要密切注视市场动态,加强购入发票的审核管理,坚决抵制不合理收费和涨价。
      三、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增值税改革的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的支持,自觉接受税务征收机关的监督。执行中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1: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为了做好增值税的征收交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生产特点和核算体制,现就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纳税范围
      电力工业企业销售货物(如销售电力、热力、修造产品、销售材料等)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应交纳增值税。
      企业在纳税时应按规定准确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对企业从事服务、运输、金融、建筑、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二、适用税率
      根据《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如下∶
      1.电力产品,税率17%;
      2.热水、热汽等热力产品,税率13%;
      3.修造及其他产品,按《条例》规定税率13%或者17%;
      4.其他货物销售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17%;
      5.企业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三、纳税单位
      根据电力工业的生产特点和核算体制,电力企业应按以下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纳税单位:
      1.电力产品
      (1)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电厂、供电局、电力公司分别交纳。
      发电厂从量预征,按厂供电量计算,定额税率为每千瓦时4元;
      供电局从率预征,按销售额计算,征收率为:山东、广东省电力公司征收率2%;海南省电力公司征收率1%;其他电力公司征收率3%。
      电力公司依据全网汇总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预征税额,计算全公司的应纳税额及公司本部的应补(退)税额,进行统一结算。
      (2)实行独立核算的集资电厂(机组)、中外合营电厂、实行试生产的电厂(机组)及退役机组,按照上网电价确定的电力销售额,依照税率17%和进项税额计征。
      (3)非电力公司所属的其他电力企业(如小水电、小火电、企业自备电厂、趸售电网、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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