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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发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增值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达到法定情节的行为。
盗窃发票罪的特征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
即有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至于盗窃发票后是用于虚开,还是用于出售,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窃取发票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发票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发票的持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发票。
盗窃发票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210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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