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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日期:1989-12-21 文号:国税地字[1989]1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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