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热点新闻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中国政府网:报告解读:五大税制改革
  • 个人证券账户资金免征利息税
  • 二税合一 地方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出版十周年纪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座谈会 各方面人士
  • 国台办:教育交流是目前两岸交流最活
  • 税务系统“两个减负”成效显
  •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机是否已经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国家税务总局被评为十届全国政协提案
  • 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
  • 山东省滕州市地税局积极探索土地增值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日期:1992-10-8 文号:国税函发[1992]143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

      你局民航局函[1992]1056号<关于补缴印花税执行外汇牌价等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签定的飞机租赁合同,在补缴印花税时,依照我国有关涉外税收的规定,应按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补缴税款.这是国际通行作法,航空公司也应执行.

      二,飞机经营租赁属财产租赁范围,其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规定税率缴纳印花税.不得按来函中所述理由而改变税目税率.

      三,印花税是就凭证征税.凡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都应按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纳税.

      对于先买后租的飞机,前后签定有两个不同性质的合同,理应分别纳税,不能理解为是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于航空公司从国外购入飞机所签订的合同,可按我局(91)国税发006号<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在1993年底以前免征印花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