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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2-10-10 文号: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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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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