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1993-12-9 文号:国办发[1993]87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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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分税制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对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兼顾,顾全大局,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保证税制改革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 (《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
1993年12月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提出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原则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要以精简、统一、高效为原则,确保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使税收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做好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统筹兼顾,稳步过渡,使新组建的两个税务机构的工作既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 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证券的印花税);
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
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建设维护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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