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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检发税收缴款书式样的通知
    日期:1993-6-27 文号:国税发[1993]13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财政厅(局)、分金库,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局、分金库,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税制改革情况和要求,税收缴款书的内容需作一些调整,并要提前作好准备工作,以保证新税制实施后各项税收的征收使用需要。为此,我们制定了新的税收缴款书式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出口产品税收对缴款书有特殊要求外,此缴款书式样各税通用。采用计算机开票的,也使用同样的缴款书。

      二、缴款书“预算科目”几栏,须严格按预算收入科目和规定的预算级次填写清楚,交由纳税人自行填开的,税务机关应事先在这几栏中加盖明显戳记。“缴款单位(人)代码”系填写缴款单位(人)的税务登记编码。计税栏中“已缴或扣除额”的填写内容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抵免税款、个人所得税的已缴和抵免税款及速算扣除数、涉及上述两项以上内容的,在这一栏中合计填列。

      三、滞纳金和教育费附加等随主税征收的项目,是否在缴款书上加设栏次,“实缴税额”是否分位设栏,设多少位,以及其它根据当地情况需作个别变动的,由各地税务、财政、国库具体商定。

      四、此缴款书尽寸大小为13.5公分×17.5公分,联数、颜色、用途见附件。

      五、此缴款书上方台头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各地以字轨区别。

      六、新税制出台后,原有的缴款书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仍可沿用,不再适用的缴款书,税务部门要及时组织清理、登记封存,集中销毁。

      请各地税务部门尽快办理税收缴款书的印制发行事宜。如新的税收缴款书来不及到位的,对于新的税种,可以现有缴款书加戳记代替使用。

      附:税收缴款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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