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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副食品生产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
    日期:1997-3-18 文号:财税字[1997]30号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查看正文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注: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局1998年3月31晶财税字[1998]44号通知,此项优惠政策执行至1998年12月31日)

    3.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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