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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日期:1994-3-16 文号:国办发[1994]43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查看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对经济宏观调控及监督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职能转变

      需要强化的职能主要有:参与拟定税法、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完善税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加强税收,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征管体系,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需要逐步下放或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在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强化中央调控权的前提下,将地方税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将部分社会性、群众性、服务性工作转移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订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二)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理顺分配关系和规范分配方式等政策建议。

      (三)参与研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及改革税收管理体制,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税收执法职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税收政策、业务上进行指导和协调,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中央税、共享税及国家指定的税种和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努力完成税收任务。

      (五)开展国际间税收方面的交流合作,参与研究拟定涉外税收的政策、法规和对外谈判及草签有关税收的协定。管理国家海洋石油税收。

      (六)管理进出口商品的工商税收及出口退税工作。

      (七)统一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分局正副局长,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制订本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和办法。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监察、审计工作。管理直属税务院校。

      (九)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经济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收宣传工作,开展税务咨询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报告,负责全国性税收工作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和税收宣传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的保密、保卫工作,管理机关的各项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协调内税制改革工作,参与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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