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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1994-7-26 文号:国税发[1994]16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以国税办发[1994]81号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为贯彻执行好这一重要文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情况,对征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而有效的措施,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要常抓不懈。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培训,是贯彻税法和搞好征管工作的基础。针对我国个人所得课税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较为淡薄的实际,长期不断地抓好这项工作尤为必要。而且,应当按照集中一段时间普遍重点抓和平常持续抓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按照总局通知的要求,凡是前一段集中宣传、辅导活动不够扎实、不够深入、不够普及的地方,要进行补课。目前尤其要做好专管员和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培训、辅导工作。

      三、各地要花大力气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实行源泉控管,代扣代缴办法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要形式。各地必须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为此,要求各地: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代扣代缴税款制度;二是要采用各种方式,使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明确其权利和义务,落实办税人员;三是要加强对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检查监督。同时,还要做好个人收入自行申报纳税的试点工作。

      四、今年第四季度各地要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每省(市、区)要选择至少5起偷、抗税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惩处,通过宣传舆论予以曝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另外,对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和征管经费不足的,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反映,争取得到妥善解决,以保证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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