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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第二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日期:1994-11-10 文号:国经贸技[1994]623号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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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等60个单位作为第二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的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件(国经贸[1993]465号)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后,对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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