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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4-12-25 文号:国税发[1994]26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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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的安全保管工作,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于199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各地及时上报。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储、运输的安全保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专用发票安全保管设施建立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经济实用。

  三、专用发票库房及发售网点安全保管设施

  (一)专用发票库房的安全保管措施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的建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库房设在税务机关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暴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内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5、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6、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需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7、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二)专用发票发售网点安全保管措施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同时,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设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发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设施。

  4、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5、设置存储专用发票的保险柜。

  6、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四、专用发票运输安全防范措施

  1、省级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门运送专用发票的车辆,运送车辆应采用全封闭铁皮车。县(市)级税务机关未配备全封闭铁皮车的,如采用敞蓬车运送,必须加盖苫布或网罩,并用绳索捆牢。

  2、由各省向地(市)远途运送的大宗专用发票,应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保卫措施。

  3、由地(市)向县级税务机关运送专用发票,及由县级税务机关向发售网点运送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配置专门护送人员。

  4、做好运送前的准备工作,清点专用发票数量,做好交接工作。

  五、各地对负责专用发票仓储、运输的安全保卫人员的录用要严格审核,并同时作好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把专用发票仓储、运输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取得公安机关的支持,有条件的可与毗临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加强对要害部门的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的隐患,把专用发票管严、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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