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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日期:1995-1-5 文号:[94]财税字第9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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