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5-1-25 文号:海关总署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法规的紧急通知》(署税[1994]892号)下发后,有的海关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有关税收政策,统一验放尺度,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附件4所列20种商品中的餐料(包括饮料、酒等)主要是指通过货运渠道进口的,对各类旅客随身携带进境的上述物品仍应按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的有关法规验放。对旅客带进酒的限量仍按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旅客携带进境烟酒限量的公告》[88]署行字第980号)法规掌握。
  二、对外籍华人及随华侨回国探亲的外国籍配偶携运进境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的属于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附件4所列20种商品的,一律征税放行;对他们携运进境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的除上述20种商品以外的物品,仍按现行《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及有关法规征税或免税放行。
  三、对个人邮递进口的餐料,按现行法规的包值验放,对法规免税额范围以内的,可予免税放行。
  四、凡持我主管部门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并已取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的旅客,即为华侨,海关应按有关法规验放其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