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顺利施行
  • 中国税务杂志社取消建社20周年庆典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机关
  • 大批金融保险机构挺进广西“掘金”
  • 河南省信阳市国税局采取有力措施推进
  • 应将农业税条例废止日设定为“农民节
  •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机是否已经
  • 海南国税全省“一级稽查”体制开始运
  • 商家拒开发票 打个电话当场就能解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北京涉奥纳税人可享受办税专用通道
  • 扬子晚报:全国税务系统加强企业所得

  • 百度主题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日期:1995-2-9 文号:银发[1995]28号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查看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银饰品市场的管理,保证金银饰品消费税改变征收环节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掌握国内金银饰品购销存的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起实行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该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列入国家统计报表序列(国统字[1995]24号),表号为银统81表、银统82表。现将《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及境报说明下发各分行、国家税务局,请监督执行。
      附:一、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
      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银统81表、银统82表)(略)
      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
      一、《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正式统计表,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消费税的重要依据,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时间认真填制,及时上报,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二、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取得《经营金银饰品业务许可证》从事金银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每月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三、《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一式四份,于次月5日内报出,一份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报送当地同级政府统计部门,一份填报单位存档备查。
      四、《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计量单位;金额为元(出国人员服务部、免税商店以外币结算的,应折成人民币),重量为公制克。
      五、金额均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填列。
      金银饰品生产、批发单位填写“月初库存”、“月末库存”、“购进”金额栏时,应按“产成品”的核算金额或购进原价旗列。
      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核算方法的商业零售单位,填写“月初库存”、“月末库存”金额栏时,应按售价填列;填写“购进”金额栏时,应按“库存商品”本月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即也应按售价填列。
      “购进”栏应填写本月已购入或生产、并已验收入库的金银饰品。
      六、黄金饰品按纯金、K金、镶嵌分类汇总,白银饰品按统银、镶嵌、银摆件分类汇总。凡成色在99%以上的金银饰品,计人纯金或纯银一项。纯金、纯银饰品应填报件数、金额,重量均以毛重填报;K金、镶嵌饰品只填报件数、金额,镶嵌饰品金额应填写戒面与镶嵌托的全部金额;银摆件填报件数、毛重量、金额,如有金摆件则按纯金或K金饰品填报。
      七、企业自产和外采的金银饰品,均计入“购进”栏。
      八、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为:
      月初库存+购进量-批发量-零售量=月末库存
      报表上下朋度的库存数字要衔接。
      九、报表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填写。经伙会计保管审核无误送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
      十、各级人民银行分行须对《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银统81表)“零售”栏中纯金、纯银、银摆件的数量、重量、金额,K金、镶嵌饰品的件数、金额按月进行汇总,逐级上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次月15日前将汇总的以上各项数字上报人民银行总行货币金银司。
      十一、各企业接到通知后,从1月份起逐月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原《内销金饰品门市销售月报表》停止使用。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