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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有关规定的处罚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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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及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丢失、买卖、 伪
造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和《证明单》的,依《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对纳税人不按期报送《金银饰品月报表》,依《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单位连续
三个月不报送《金银饰品月报表》的,视同非法经营单位,由主管人民银行限期停业整顿或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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