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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法规实施细则
    日期:1995-5-30 文号:海关总署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拟订的《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第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定点生产小轿车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轿车的国产化,指生产装配小轿车所需的零件、部件的国产化。
      所称国产化的零件、部件,是指已经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已经考核通过鉴定,对外已经取消定货,并已装配在小轿车上的零件、部件。
      第四条 小轿车主要零件、部件批量生产国产化的鉴定,实行国家和省市二级管理。具体目录由中汽总公司确定(详见附表)。
      国产化的零件、部件的技术鉴定,由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家或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进行。通过鉴定的零件、部件,并确认其已经实现国产化的,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各该厂所在地的主管海关和海关总署关税司。
      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主管海关必要时,可调阅、审查国产化的零件、部件的技术鉴定资料。
      第五条 国产化的零件、部件包括:
      一、各种专用或通用零件;
      二、各种专用或通用部件、
      三、各种专用或通用的电气元器件;
      四、各种专用或适用的总成。


      
       第二章 起步阶段的税收优惠
      第六条 “起步阶段”是指定点企业首次引进小轿车整车技术后,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经国家批准进口一定数量散件组装的阶段。
      第七条 “起步阶段”的起算时间,以国家计委或省、市计经委批准该企业首次引进小轿车整车项目的扩初设计日期为准。
      批准扩初设计前,企业进口散件已享受“起步阶段”税收优惠的,其享受“起步阶段”税收优惠的起算时间应以首批进口散件的报关日期为准。
      第八条 享受起步阶段(包括国产化阶段)税收优惠的起算时间,以日历年度为准,即:批准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时间在3月31日及以前的,从当年1月1日起算;批准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时间在3月31日以后的,从次年1月1日起算。“起步阶段”的时限为5年。
      第九条 对定点企业在“起步阶段”的第一至第三的3年内经批准进口的小轿车成套散件(含进口价值占整车价值60%用心目的成套散件),进口关税税率减按50%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或工商统一税均按5%计征。
      第十条 企业在其首次引进整车技术时,可享受“起步阶段”的税收优惠,起步阶段结束后引进其他新型号成套整车时,不再享受“起步阶段”的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在生产的第四、第五两年内经批准进口的成套散件,按国发[1984]44号文件关于技贸结合的法规:进口关税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小轿车零件、部件税率(80%)计征。上述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60%征收;如为征收工商统一税,仍按法定税率5%计征。


      
       第三章 国产化阶段的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对于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小轿车企业在国产化程度不同阶段所需进口的零件、部件,按照国产化程度高,进口税率低,国产化程度低,进口税率较高的原则,工商统一税一律按法定税率5%计征,关税和增值税按以下原则给予不同的优惠。
      一、在国产化率达40%以上至60%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法规税率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应按零件、部件的法定税率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二、国产化率达到60%以上至80%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法规税率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法定税率低于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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