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热点新闻
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日期:1995-6-6 文号:[95]财农税字第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鄂财农税发[1995]406号《关于京九铁路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请示》权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我部已在[93]财农税字第15号《复山东

  省财政厅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中作了明确规定:京九铁路用地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征税范围问题,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已有明确规定: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的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此之外的生产、生活用地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请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执行,计征税额标准按照你省目前实际执行平均税额确定。

  三、京九铁路联络线、京九铁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请你厅组织力量,做好该项目税款的征收工作。如经屡催不交,按我部[88]财农税字第8号《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抄送:河北、山东、安徽、江西、广东省财政厅。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