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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7-6-6 文号:国税函[1997]12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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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辽宁、河北、陕西、江苏、江西、湖南、贵州、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恳请批准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中侨函[97]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344.2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法规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华兴(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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