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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应如何处罚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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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我有两个问题:一是对未贴或少贴花的行为,应适用新《税收征管法》的哪条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如果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合同等应税凭证,税务机关是否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印花税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即“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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