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2008年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
  • 国土资源部:资源税改革已有初步方案
  •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扎实做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向地震灾区捐款
  • 山东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发票犯罪集中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防伪税控一机多
  • 成本增幅大 我国农机企业苦等税收新
  • 房企财务总监:新税法下整体税负将会
  • 北京发行少年税校教材填补税法教育空
  • 两会前夕有关调查显示 投资者税负问
  • 深圳地税局推出税收知识网络游戏
  • 让税收知识和法律之光照亮学生
  • 京华时报:北京公布奥运期间机动车减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6-6-6 文号:财税[1996]8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第五条“供货企业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时,必须按有关法规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征收程序过于繁杂,不便于实际操作。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出口货物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上述法规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