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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6-6-6 文号:财税[1996]4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成品虫草出口退税的请示》(青国税进字[1996]12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法规,同时,考虑到成品冬虫夏草的生长特性和生产加工过程中需经长时间非防腐剂熏蒸处理、烘干等复杂工序,并且加工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因此,我们意见你省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1995年7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按10%的退税率办理退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对出口的非成品冬虫夏草,应按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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