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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预征增值税发电环节定额税率和供电环节征收率的通知
日期:1996-6-6 文号:财税[1996]8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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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省(自治区)、大连、沈阳、哈尔滨、长春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9号)精神,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非居民生活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分别从1996年2月1日和4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经研究决定,现将东北电力集团发电环节预征增值税定额税率由原每千千瓦时3.5元,调至每千千瓦时6.5元;将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征收率由原2%调至3.7%。

  非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2月1日、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4月1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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