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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确定外国石油公司参与煤层气开采适用税收政策
    日期:1995-6-6 文号:财政部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采我国陆上煤层气资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就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法规。

      《通知》明确法规:

      一、在我国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法规缴纳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有关“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的法规,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三、除另有法规者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对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法规,均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四、开采陆上煤层气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号)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暂行法规》(财政部[1990]第3号令的法规,缴纳增值税和矿区使用费。

      五、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缴纳房产税;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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