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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1992-6-6 文号:国税发[1992]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更好地发挥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并享有与此相适应的自主权。

      第三条信用社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挤占、摊派和侵吞、私分信用社的资金财产。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管理是信用社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的法规,认真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和管好、用好资金,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浪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产安全;正确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信用社发展。

      第五条信用社应根据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财会人员。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照章办事。信用社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维护财经纪律。

      第六条信用社财务工作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定期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财会报表,如实反映和提供财务管理情况和资料。各级农业银行要通过县(市)联社加强对信用社财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章名]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七条财务计划是信用社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经营决策、成本核算、考核经营成果和指导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信用社的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固定资金计划、信贷资金计划、专用基金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等。

      第九条信用社每年初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当年信贷计划、上年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往年财务收支规律,以及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因素,编制本年度的财务计划,并附计划编制依据的说明。财务计划应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调整年度计划时,应专门提出报告,具体说明修改补充的原因和意见,并按法规的报审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信用社经批准执行的财务计划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章名]第三章固定资金管理第十一条信用社的固定资金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

      第十二条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或者虽然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法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均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十三条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按下列项目进行分类:一、经营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和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经营用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等。

      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幼儿园、托儿所、食堂、浴室、理发室以及财产属信用社所有的培训中心、职工学校等使用的房屋、设备等。

      三、出租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信用社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十四条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按下列法规确定:一、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入帐。已动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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