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非法出售发票应承担何法律责任
热点新闻
非法出售发票应承担何法律责任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行为特征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法,但是为了牟利或出于其他目的,仍然出售。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具体表现有:

    (1)有权出售普通发票的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

    (2)合法取得了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出售发票的行为;

    (3)非法获得普通发票的自然人和单位,违反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

    (4)以其他方式获得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数量标准是认定本罪的基本要件,行为人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行为人同时出售数种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

    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出售普通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行为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由于各罪之间不存在任何牵连或吸收关系,所以,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分别构成独立的数罪,依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行为人将盗窃或骗取的发票又非法出售的行为的认定

    在此情况下,应当区别对待。

    如果行为人盗窃或骗取的发票数量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则又非法出售的行为与先前的盗窃、骗取的行为成立牵连犯,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按牵连犯理论,只定一罪,从一重处断。

    如果行为人盗窃或骗取发票的行为尚未到达犯罪的标准,而后来出售行为却已构成犯罪,则只按照非法出售发票罪一罪定罪量刑,盗窃或骗取行为可以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

    《刑法》第209条第4款和第2款,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

    (1)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关于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刑法》第211条和第209条第4款和第2款之规定,单位犯本罪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第1页   第2页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