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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
    日期:1997-6-6 文号:国税发[1997]3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从1982年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到1995年底决定全面停征“两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集的“两金”共2444.59亿元,为缓解我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的紧张状况,筹集财政资金,平衡财政预算,减轻中央财政压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在十余年的“两金”征集工作中,各级税务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广大税务干部积极努力,开拓进取,千方百计为国聚财,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在征集工作实践中摸索出很多好的工作方法,积累了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均应该认真总结。为此,总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总结“两金”征集和三年来清欠工作的情况、管理办法和经验,找出差距和不足,分析其原因,实事求是地评价本地区“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在1997年4月30日前各地要将“两金”工作总结报送总局,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当地人民政府。

      二、各地要在认真做好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两金”征集工作圆满结束后,对专门从事“两金”征集工作的人员,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问题。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两金”清欠收尾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1号)的法规执行,及时组织“两金”清欠收入足额入库,确保圆满完成“两金”征集工作。

      对确需豁免和减征“两金”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不得层层下放审批权限或分次核批,符合法规审批后方可执行。凡欠缴“两金”500万元以上的单位,其豁免或减征,必须按法规于1997年3月31日前报送总局,对原已上报但未经批复的,需重新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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