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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日期:1994-6-6 文号:国税发[1994]23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哈尔滨、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手续、查处骗税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采取伪造、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单证进行偷、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少数地区退税审核不严、进料加工未抵扣税款、计税依据不准、退税手续不健全、查处骗税案件不力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实施,大力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以后办理过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和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都应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
      (一)骗取出口退税方面的检查
      1.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是否按发票管理规定建立领用存制度,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规范,有无非法为他人填开头小尾、代开、虚开发票以及倒卖发票等情况;特别要查清企业有无购进假进项发票、虚为开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情况。
      2.供货企业销售的出口货物的价格、销售数量及货源是否真实。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要查清企业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商业企业销售的货物和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要查清有无实际进货,提供的进项发票及内容是否真实。特别是对一次购进的销售数量、金融巨大,购销时间集中,货款结算采取委托方式的,要进行重点检查。
      3.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有无偷税、欠税、纳税不足的情况。
      4.对各地退税机关来函调查供货企业货源、纳税情况的,回函内容是否真实清楚;有无敷衍了事、回函不实甚
    至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
      5.出口企业出口今年购进的货物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退税单证是否真实有效,有
    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出口货物的货源是否真实、有无虚增、数量、虚抬出口货物收购价格的情况。特别是今年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草柳藤制品、农副产品等货物,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6.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或“买单”业务并申请出口退税的。
      7.税务机关对近几年来发现的骗税案件查处情况如何,本地区涉及骗税案件的出口企业有多少,骗税金额有多大,被骗税款是否已追回;有无直接参与骗税的出口企业,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是否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处罚或移送,移送后的处理是否落实。
      8.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及时贯彻落实(国税发[1994]146号)文件,执行情况如何。
      (二)常规检查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退税的适用税率、退税依据、退税手续等情况外,要重点检查:
      1.外贸企业是否按我局(国税发[1994]12号) 文件的规定,对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填写《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查;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外汇管理部门的核销单、进销发票、专用税票(或分割单)、报关单等退税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在1993年底前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如未从退税款中抵扣完进口料件减免税金额的,是否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应抵扣而尚未抵扣的减免税金额。
      2.出口企业出口今年购进货物是否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适用的退税计算公式是否准确、合理;采取第二种退税计算公式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将进项税款先抵扣内销货物销项税款,再行计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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