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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
日期:2000-6-6 文号:财预[2000]36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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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据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补助范围和期限

  中央转移支付范围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引起的财政减收。地方政府在国家林业局下达减伐计划基础上追加的减伐量、地方政府对与保护工程相邻区域天然林实施停伐或减伐以及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国家林业局实行的限产减伐等,中央财政均不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期限为5年,5年以后,根据林区财政收入状况,再制定逐步减少补助的办法。

  二、关于补助原则和计算公式

  中央财政承担实施大然林保护工程引起的地方财政减收总额的 80%。为了体现对林区财政的照顾,具体操作时对不同税种的减收分别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与林区财政密切相关的原木特产税减收内中央全额补助,其他税种减收由中央按68%补助。其他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转移支付数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减收转移支付额=该地区原木特产税减收额+该地区其他税种减收额×68%

  (一)原木特产税减收额的确定

 原木特产税减收额主要根据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木材减伐量、原木平均销售单价和税率计算确定。公式为:

  某地区原木特产税减收额=该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原木减伐量×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一年该地区原木平均单价×该地区原木特产税平均税率

  式中,各地木材减伐量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调减量计算;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一年原木平均单价按各地林业企业财务决算数计算;税率按税法规定分为两类:国有重点森工企业为5%或10%,集体林区为16%。西藏自治区参考其原木资源税税率计算。对既有国有林区,又有集体林场的地区,其税率根据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场产量的比重加权平均确定。

  (二)增值税减收额的确定

  增值税按两个环节计算。一是原木初加工环节,包括对锯材和胶合板征收的增值税,按锯材和胶合板减产量和增值税税率计算;二是锯材和板材再加工环节,包括对木地板、装饰板、家具等木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按各地初加工环节增值税的两倍推算。

  增值税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增值税减收额=[(该地区全社会锯材产量×该地区原木产量调减比例×该地区锯材平均单价×17%-该地区加工锯材原木消耗量×该地区原木平均单价 ×10%)+(该地区胶合板产量×该地区原木产量调减比例%×胶合板平均单价×胶合板单位消售收入交纳增值税比例)]×影响地方的比例%×3倍

  式中,全社会锯材、胶合板产量以国家林业局统计数为依据;锯材、胶合板单价采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一年平均价格,按各地林业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数计算;胶合板单位销售收入交纳增值税的比例,按胶合板主要产地吉林、黑龙江、四川和云南等地区的平均数计算;影响地方的比例指影响地方25%和1:0.3税收返还部分,两项合计为41%。

  (三)营业税减收额的确定

  营业税主要包括对林业企业运输、装卸原木征收的营业税和对非林业企业从事木材运输征收的营业税。主要根据各地木材减伐量和每立方米交纳营业税数额确定。其中,各地每立方米交纳营业税数额参照1997年(山西、湖北、河南、宁夏四省参照1999年)林业企业财务报表数核定。营业税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营业税减收额=该地区木材减产量×核定的该地区每立方米交纳营业税额

  (四)企业所得税减收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指林业企业、木材加工企业等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所得税减收难以设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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