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商家拒开发票 打个电话当场就能解决
  • 海南国税内网门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
  • 2008年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国务院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汶川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收政策支持保障性
  • 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法稳步
  • 依法理财 科学管理 深化改革 提高
  • 肖捷等总局领导分赴各地慰问基层税务
  • 深圳地税局推出税收知识网络游戏
  • 依法采购科学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87-6-6 文号:财税[1987]13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者代为制造出包方的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条件是:

      一、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 
     二、开具有标明出包方台头的原始发货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的; 
     三、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归出包方所有,并由出包方验收保管,按工程项目计划发放使用。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