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内江市地税局启动“评服务评行风”问
  •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国
  • 新排放标准实施大连金州区车购税出现
  • 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要求
  • 重庆市地税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CCTV新闻联播:我国调整个体工商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2007年企业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机关
  • 陕西地税搭建上千个“帐篷办税厅”
  • 让税收知识和法律之光照亮学生
  • 财政部:财政部门已累计投入抗震救灾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1986-6-6 文号:财税[1986]31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鉴于中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企业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为利于企业回收投资,减少风险,现对其亏损结转和资产折旧、费用摊销年限的税收处理,明确如下:  
      一、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法规,从本企业拥有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日历年度起计算盈亏,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可以从以后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财政部《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若干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中的法规,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

      田商业性生产的月份起分期提取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少于6年;勘探阶段的费用,摊销年限不少于1年。纳税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在不少于前述法规年限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开发投资和勘探费用的折旧和摊销年限,并将拟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划,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改变或调整年限的,应当提出申请,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执行。

      三、前述开发投资和勘探费用仍按税法法规,用直线平均法,按年均额进行折旧和摊销。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