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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2-6-6 文号:财农税字[1992]5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法规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了具体法规,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 1号文件法规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退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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