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热点新闻
  • 无锡市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创建节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人大常委会通过个税法修正案 起征点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
  • 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京华时报:北京公布奥运期间机动车减
  • 高新技术企业不在开发区内也可享受低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依法采购科学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
  • 钱冠林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 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法稳步
  • 中国税务报:中央财政紧急拨付防汛抗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 百度主题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何谓非法出售增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无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于牟利的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特征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

    客观方面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所谓非法出售是指除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增值税专用发票持有人违反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非法出售的行为人,既包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出售的行为,也包括其他任何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无论增值税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只要行为人有非法出售的行为,就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起刑点

        (1)数量标准: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

        (2)数额标准:非法出售的增值税发票的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

        向他人转借、转让、赠与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如何处理

        转借、转让、赠与增值税票,转移了所有权,获得物质性利益,达到法定定罪标准的,以本罪处理,如获取非物质利益的,则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认定

        (1)故意非法出售的,如果是为了与他人共同非法出售以牟利的,或帮助他人非法出售的,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的共犯论处;

        (2)如果是处于徇情、徇利等徇私动机出售的,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定罪处罚;

        (3)如果是过失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根据行为性质、非法出售数量大小及其他情节的轻重,《刑法》第207条规定了三档处罚: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分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


        第1页     第2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