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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4-6-6 文号:财税政字[1994]16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省财政厅: 
      边销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经研究,现对边销茶原料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为保证少数民族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指用于边销茶生产的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原料)的单位,减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减征的收购单位,只限于国家指定的16个定点生产边销茶厂(名单见附件)。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未生产边销茶的,仍按16%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16%税率征收的边销茶原料农业特产税,按10%税率结算税款,多征收的可从以后征收的税款中抵扣。

      附件:减征边销茶农业特产税的16个定点厂名单(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民委,国内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省国税局、地方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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