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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法规》的通知
    日期:1995-6-6 文号:国税发[1995]4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法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总局报告。


      [名称]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法规[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强化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特制定本暂行法规。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和经费等方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均依照本暂行法规组织实施。


      [章名]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设置下列机关:(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二)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三)县(市)、自治县、旗国家税务局。


      征收分局、税务所是直接从事税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按行业设置征收分局,根据税源分布情况,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


      第六条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辖区(县)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县(市)、自治县、旗、省辖市辖区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县(市)、自治县、旗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税务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七条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实行本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事业单位,比照设置同级行政机构的管理权限报批。


      [章名]第三章人员编制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人员编制,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核批。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人员编制核定后,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按照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三条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增加编制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自然减员的补充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章名]第四章干部管理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副厅(局)级以上的干部和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的局长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干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级干部实行委任制,其他人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


      第十七条上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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