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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日期:1962-6-19 文号:国农办恢字第159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查看正文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规定: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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