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被评为十届全国政协提案
  • 温总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是中国必然
  • 新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规范的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
  • 2008年印花税票“上演”中国戏曲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中国税务报:税务网站 搭建信息公开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出台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新华社: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阐释中国未
  •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日期:1980-6-2 文号:[80]财税字第08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随着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内兴建,购买厂房,华侨,侨眷购买和建造住宅的情况也在发展.不少地区和部门,要求我部对合资企业和华侨,侨眷占用房地产的税收问题予以明确.现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80]61号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委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室[1980]室字第12号转发旅游总局<关于美国伊沈公司在北京,上海合作建造和经营旅游饭店的请示报告>中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征免房地产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征收地区,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当地房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仍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收,即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5年,期满后,按实际价格计算征收. 三,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或单位,其房地产税的征免,可参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望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布置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诉我部.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