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
热点新闻
  • 交“特殊党费”可税前扣除
  • 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法稳步
  • 国企上缴红利 优先投向何处
  • 个人证券账户资金免征利息税
  • 委内瑞拉所得税法部分调整 国家税务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山东省滕州市地税局积极探索土地增值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广东省首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挂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
  • 青海省召开“税收•发展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
    日期:1982-3-10 文号:[82]财税字第8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价款)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 ,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支付单位(即用户)扣缴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