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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1983-1-30 文号:83建总会字第903号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查看正文

    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3)财税一字第242号“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洽照执行。
      我行是财务监督部门,必须模范的遵守财经纪律,在纳税问题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及时交纳税款。除属于上交总行的收入和广东、福建建行的收入,已由总行统一交纳工商税外,属于分成留给委托部门的收入,由信托业务核算地的行负责交纳税款,然后把税后净收入按规定留给委托部门。去年7月1日到年底应交未交的税款,要迅速补交,今年的税款要及时交纳。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3年11月25日 (83)财税字第242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西藏不发):
      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的问题,我局曾以(83)财税一字第187号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并抄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最近各地反映因银行信托业务财务处理办法不尽一致,执行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对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再明确如下:
      1.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信托业务收入由各总行汇总纳税
    。  2.建设银行信托业务收入是按中央、地方三七分成的。对中央30%的分成收入,由总行汇总交纳;对地方70%的分成收入,仍在信托业务核算地,由当地建设银行纳税。
      3.从银行业务开始征税以来,信托业务收入未交纳工商税的,一律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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