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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维修服务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日期:1983-2-11 文号:财税[1983]2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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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税一(1982)640号来文收悉。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内地设立维修服务站,主要是为其产品提供保修服务,除了承担维修用的设备和免费提供零配件以外,还承担开办费、维修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手续费)等,并不提取利润,也不分取维修服务收入。对对可仍按照总局1982年6月15日(82)财税外字第 66号通知的法规,不按合作经营企业、也不按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内地营业机构场所对待,不进行登记征税。但对代销的零配件,则应扣缴销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如果其价格不高于一般进口价格,比我方自购进口零配件有利,也可以从宽掌握,除了征收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外,不再征税。对维修服务站可按国内企业的有关征税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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