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怎样的?
热点新闻
  • 青海省国税局“网络学校”开始试运行
  •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国
  • 泰兴市国税局实施“局村挂钩”支持新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向地震灾区捐款
  • 商家拒开发票 打个电话当场就能解决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陕西查看灾
  • 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始 究竟如何清算是
  •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上调至二千
  • 10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广泛开展"迎奥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7月1日实施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百度主题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怎样的?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一)关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关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特征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但其中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专指那些被授权制造发票的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都有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为了牟取暴利仍然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

      (三)关于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