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来华人员在护照签证有效期内离入境不扣减在华天数的批复
热点新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来华人员在护照签证有效期内离入境不扣减在华天数的批复
日期:1985-8-26 文号:[85]财税协字第01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外(1985)110号报告悉。对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中英税收协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总局在(85)财税外字第4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曾明确其主要目的是对对方居民短期逗留(如临时出差来化)给予从宽照顾,不适用于来华担任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有固定工作,在我公安机关领取居留证的常驻人员,对于临时来华人员,在护照签证的入出境有效期间(包括入境后经批准延长的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的,可以按照总局(85)财税协字第4号复函处理,不扣减在华停留天数。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