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海关总署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法规
热点新闻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全国个税申报延至4月2日自行申报人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 黑龙江省国税局着手建立与大企业管理
  • 业内人士:警惕地方政府变相给外资新
  • 国家统计局工业数据传递经济运行四大
  • 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推进税收事业又
  • 二税合一 地方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向地震灾区捐款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报社“
  •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收入规划核算工作新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夯实基础

  • 百度主题
     
     
    海关总署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法规
    日期:1985-10-24 文号:海关总署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关于补税和退税适用何种税率,过去曾陆续作过一些法规。在今年三月十日《进出口关税条例》公布实施后,我们又作了一些调查,并对原有法规做了系统整理,现对各种情况下的退税和补税所适用的税率,再予明确法规如下:  一、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时,应按其原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天的税则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三、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四、对于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各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日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五、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申报进口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时,可按确定补税当天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六、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时,应按原征税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计征。  七、对于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缴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缴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日所施行的税率计征税款。  八、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九、在上述有关条款中,如有发生退税情况,都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日期所适用的税率计算退税。  十、本法规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有法规即予停止执行。在过去文件中未予明确法规,而原来执行的法规与本法规不一致时,其多征或少征税款不予调整。但是,在文到后应一律改按本文法规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