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通知
热点新闻
  • 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出版十周年纪
  •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收入规划核算工作新
  • 京华时报:北京公布奥运期间机动车减
  • 国土资源部:资源税改革已有初步方案
  • 核电行业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专家:企业所得税法将提升中国股市整
  • 南京地税携手灾区学生共度税收文化夏
  • 依法理财 科学管理 深化改革 提高
  • 辽宁省庄河市国税局拓展六项服务通道
  • 青海省国税局“网络学校”开始试运行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中国税务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通知
    日期:1986-4-14 文号:财税[1986]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陕税二[1986]14号报告悉。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费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985年3月,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文件法规:“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现行制度法规执行。”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0月,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5号文件法规:“对集体企业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但“公用事业附加”仍按法规继续征收。这主要是考虑到,长期以来城市维护和建设方面的欠帐较多;开征城建税后,一些地区达不到原有几项资金的水平。因此,对过去法规的城建资金渠道不能全部取消。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