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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纳税单位偷税数额达到什么标准的,属于偷税情节严重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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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纳税单位以及负有代征、扣缴义务的单位,偷税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40%的;偷税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30%的;偷税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20%的;偷税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10%的;偷税总额达30万元以上的,属于偷税情节严重。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或者其他纳税个人以及负有代征、扣缴义务的个人,认定偷税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为2千至5千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制定本地区的执行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偷税数额虽未达到但接近所定数额标准,偷税三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伪造计税凭证或者其他纳税资料的;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向税务人员行贿的或其他偷税情节严重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属于偷税情节严重。同一纳税人同时偷、抗二种以上税的,只要其中一种达到上列构成犯罪标准的,所偷、抗其他税种的数额应当一并计入偷税、抗税的总额。与纳税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罪的,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人员犯偷税罪的,从重处罚。对同一税款,既犯偷税罪,又犯抗税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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