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实况
  • 2008年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
  • 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公安、国税、地税
  • 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推进税收事业又
  • 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法稳步
  • 个税改革拟年内启动综合税制欲出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出版十周年纪
  • 二税合一 地方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在
  • 税务总局:来自非上市企业的股息红利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
    日期:1990-8-22 文号:财税字[1990]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局、税务局: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方针的实施,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经济权益的情况日益发展。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统一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的规定,现决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增列“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十四、经济权益转让”税目。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税率均为5%。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征税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由国家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0年9月1日起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